借方:應交稅費-進項稅轉出
貸項:應交稅費-認證進項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不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者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事先沒有確定用於生產或者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額已經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時。,所購商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當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除。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轉移,就是將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在購買時已經抵扣的進項稅全部轉移。量是壹進壹出,進出口相等。認定銷售額是指企業不發生某項業務,但根據稅法規定,應作為銷售額繳納相關稅款,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進項稅的轉出只是將原來包含在進項稅中的不可抵扣部分轉出,而不考慮外購貨物的增值情況;視同銷售銷項稅按照貨物增值後的價值計算,其與貨物進項稅的差額為應繳納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