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建已久,預計未來兩年內不會再開工;
2.建設項目在性能和技術上已經落後,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很不確定;
3.能夠證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其他情況。
企業發生在建工程減值時,應當將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貸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並作如下分錄:
借方: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貸款: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的價值恢復,應在原減值準備範圍內轉回,並記入上述相反分錄。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當從“在建工程”項目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