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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成本原則、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壹致性原則,哪個是財產物資的計價原則?

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又稱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是指支出(費用)與取得的收入要相互配比,才能取得合理的損益(平衡)。匹配原則包括三個方面:壹是收入必須與取得時所付出的成本和費用相匹配,以確定某壹種收入是否能補償其消耗;第二,某個部門的收入必須與該部門的成本費用相匹配,可以衡量和考核某個部門的績效;第三,壹個會計期間的收益必須與該期間的消費相匹配,即該會計期間的總收益要與總成本費用相匹配,以此來確定該期間的凈收益。

根據收入與成本、支出(費用)的關系,有三種配比方式:直接配比、間接配比和期間配比。凡與各項收入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如材料費、勞務費等,均可直接作為直接匹配項目處理;對於與收入沒有直接關系的間接費用,按照壹定標準進行分配,確定為某壹類收入的費用;對於在會計期間發生的管理費用,應當采用期間配比的方法,直接作為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會計的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應用是相互關聯的,即支出和相關收入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單位相互配比。在配比原則下,會發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等核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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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成本原則,又稱實際成本計價原則和原始成本原則,是指所有的財產物資都應當按照取得或者購建時的實際價值入賬,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允許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原始成本又稱取得成本,是客觀存在的,是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成本,沒有任意性。原始成本數據易於收集;原始成本反映的是財產物資在購置時的價值,有據可查,前後可比,也能反映價格波動。

11.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又稱充分性原則,是指會計報告應當全面反映財務收支及其結果,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力求準確,重點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