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準則》及四項具體準則在規範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方面較現行制度規定有很多創新與變化。
主要體現在:壹是進壹步明確資產的會計確認和披露要求;二是健全完善資產的計價和入賬管理要求;
三是全面確立“實提”折舊和攤銷的政策要求;四是全面引入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五是著力強化自行研發無形資產入賬成本的核算。這壹系列準則的實施,對於進壹步規範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夯實國有資產管理基礎,保障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