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37號文件中“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的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企業如果享受免交增值稅的,先正常確認收入,然後再轉入到營業外收入科目,其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減免增值稅時,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稅收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