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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可以審核憑證嗎?

法律分析:不允許出納審計,不允許出納負責會計記錄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

法律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壹條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