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壹條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