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根據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投資或舊固定資產投資的分錄如何處理?

根據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投資或舊固定資產投資的分錄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壹條,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成本,但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因此,接受投資後新增的固定資產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實收資本

貸款:資本公積

接受舊的固定資產,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款:實收資本

貸款: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四條規定: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以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資方應對新增固定資產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於舊的固定資產,編制下列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算

借方:累計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簡單征收。

貸款: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