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接受投資後新增的固定資產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實收資本
貸款:資本公積
接受舊的固定資產,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款:實收資本
貸款: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四條規定: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以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資方應對新增固定資產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於舊的固定資產,編制下列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算
借方:累計折舊
貸款:固定資產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簡單征收。
貸款: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