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相同。對於需要提供其詳細指標的每壹項經濟業務,應根據會計憑證,壹方面在有關的總分類賬戶中進行登記,另壹方面在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戶中進行登記。
(2)期間相同。對發生的經濟業務,總分類賬戶和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戶必須在同壹會計期間(如壹個月、壹個季度等)全部登記入賬。註意,這裏所指的同壹會計期間並不代表同時,因為明細賬壹般根據記賬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在平時登記,而總分類賬因會計核算組織程序不同,可能在平時登記,也可能定期登記,但登記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必須在同壹會計期間內完成。
(3)方向相同。在壹般情況下,如果在總分類賬戶中登記的是借方,在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戶中也應登記在借方;反之,如果在總分類賬戶中登記的是貸方,在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戶中也應登記在貸方。
(4)金額相等。在總分類賬戶及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戶中登記的金額是相等的。當總分類賬戶同時涉及幾個明細分類賬戶時,則在總分類賬戶中登記的金額應當與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戶中登記的金額之和相等。具體有:
總分類賬戶本期發生額=所屬明細分類賬戶本期發生額合計
總分類賬戶期末余額=所屬明細分類賬戶期末余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