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公司收到股東的註冊資本款項時,會計處理應記賬為:借:銀行存款;貸:實收資本;
2、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應進行資產評估,並記賬為:借:相應的資產賬戶;貸:實收資本;
3、如果股東的出資行為產生了應繳稅費,如印花稅,則需進壹步記賬為:借:稅金及附加;貸:銀行存款;
4、在股東出資完成後,公司應調整賬面上的實收資本數額。
註冊資本的會計處理:
1、認繳制下的賬務處理:
1、投資者承諾出資時,不做會計分錄;
2、投資者實際繳納出資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資金賬戶,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3、投資者未按期繳納出資時,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借記“應收股款”等賬戶。
2、實繳制下的賬務處理:
1、投資者實際繳納出資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資金賬戶,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2、如果出資形式為非貨幣資產投資,需要按照公允價值評估後,借記相應的資產賬戶,貸記“實收資本”;
3、出資完成後,如果有溢價部分,即出資金額超過註冊資本的部分,貸記“資本公積-溢價收入”。
以上賬務處理僅供參考,具體操作應依據當地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綜上所述,公司在處理收到的註冊資本時,會根據股東出資的形式(貨幣或非貨幣資產)進行相應的會計分錄,包括增加銀行存款或資產賬戶和實收資本,並在出資產生應繳稅費時記錄稅金及附加,最終調整賬面上的實收資本數額以反映實際出資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