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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初,經濟法基礎必背法(二)

第五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扣除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26.2016 1 10月至2020 12 31 2月化妝品制造或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0%。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27.根據規定,稅前扣除政策不適用於以下行業:煙草制造;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房地產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娛樂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第六章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版稅收入]

28.作者公開拍賣(競價)其本人文字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取得的所得,屬於著作權使用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

29.對於劇本作者從影視劇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稿酬,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者是否為其工作單位,將按照稿酬取得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

30.個人通過網絡購買玩家虛擬貨幣,加價後將所得出售給他人的,按照財產轉讓取得的物品繳納個人所得稅。

[意外收入]

31.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壹定金額的客戶I給予額外的抽獎機會,個人的有獎所得R按偶然所得項目全額發放。

第七章稅收征管法律制度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3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逾期不繳納罰款和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罰款和附加罰款不服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T級以上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3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逾期不繳納罰款、罰金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罰金,再申請行政復議。

第八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勞動關系的建立]

34.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書面勞動合同]

35.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6.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

3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前-日。

3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後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月後的次日起至1年前的次日止,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並於用工之日起1年後的次日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

[休息/休假]

39.職工累計工作已達到1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0.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員工請假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勞動報酬]

4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42.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的小時發放工資。

4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和/或未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試用期]

44.聘用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上1年含1年,以上3年含3年。

45.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固定任務為期限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資糾紛]

46.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1年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47.當事人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48.終局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醫療期]

49.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工作5年以上的6個月:實際工作10年以上的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6個月:工作5年以上不滿10年的9個月;10年和1 5年是12個月;15年不滿20年為18個月;24個月就是20多年。

[失業保險]

50.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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