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最新規定2009年6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實行資格管理和淘汰制度。本辦法自2010 10 1起施行。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任命後可以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但壹項行為需要由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分別擔任的,兼任董事和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員不得以雙重身份擔任。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通則
上交所規定,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規性和規範運作為重點,對董事會秘書年度履職情況或離任後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法定披露期限屆滿前或者董事會秘書辭職前,董事會秘書應當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職報告或者辭職履職報告。審核不合格者納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者證券事務代表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最近三年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通報批評三次以上,或者連續兩年未參加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不符合上市規則要求等情形的。,取消其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深交所規定,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被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的;或者連續兩年未參加深交所董事秘書培訓的,深交所可以取消其董事會秘書資格。
根據上交所的規定,參加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前參加不少於36學時的資格培訓。參考人員考試合格後,上交所將給予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根據資格培訓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綜合評價,頒發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的基本範圍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投資者關系管理等相關業務規則。
上證所強調,參考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違規者將被取消3年內參加資格考試的資格。如果有代考,代考者和考生都將被取消本次考試資格,永遠不允許參加這種資格考試。深交所對此也有類似規定。
督促董秘和證券事務代表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加強後續培訓並使之制度化,是本辦法的另壹項重要內容。滬深交易所均規定,通過資格培訓的上市公司現任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每兩年至少參加壹次交易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
上交所建立董事會秘書資格管理信息庫,記錄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名單及其後續培訓情況。深交所還要求,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以及通報批評證券交易所的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必須參加深交所即將舉辦的最新壹期董事會秘書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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