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得和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最初有計劃的調查。
開發是指在商業生產或使用之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計劃或設計,以生產新的或大幅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企業內部研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便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二)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於市場上或者無形資產本身存在於市場上,該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並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和其他資源支持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