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律關系的三要素相對應,經濟法律關系也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所構成。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
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壹方稱為義務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統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包括企業法人和非法人經濟組織。它是市場最主要的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廣泛的主體。社會團體主要是指人民群眾或組織依法組成的進行社會活動的組織,包括群眾團體、公益組織、文化團體、學術團體、自律性組織等。
(3)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經濟組織內部擔負壹定經濟管理職能的分支機構和有關人員,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參與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則具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
(4)個人。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當他們參與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活動時,便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2.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所確認和保護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不同的經濟法主體享有不同的經濟權力,如經濟職權、經營管理權等。
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如按時納稅的義務,不得拒絕國家機關依法檢查的義務等。
3.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具有壹定經濟價值和實物形態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包括自然物,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也包括人造物,如建築、機器、各種產品等;還包括財產物品的壹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也可以稱為精神財富或者精神產品,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知識產品也稱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精神財富。如著作、發現、發明、設計等,它們分別為著作權關系、發現權關系、發明權關系、商標權關系的客體。智力成果是壹種精神形態的客體,是壹種思想或者技術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像、錄音等,就是記錄、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形式。它的價值不在於它的物質載體價值,而在於它的思想或技術能夠創造的物質財富,帶來的經濟效益,它是壹種知識財富。道德產品是指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價值,如: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它們是公民、法人榮譽權的客體。
(3)行為,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達到壹定目的所進行的作為(積極行為)或不作為(消極行為)。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壹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壹定勞務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