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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點《經濟法基礎》之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壹)平等主體間:仲裁、民事訴訟

 非平等主體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平等主體經濟糾紛:

 1.或裁或審原則。

 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法院行使管轄權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無效

 (3)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

 (二)不平等主體行政糾紛: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壹方提出申請。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

 (1)壹般:選擇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時可再訴訟

 (2)特殊:必經復議,只有對復議結果不服才能起訴

 (3)極特殊:只能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