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平等主體間:仲裁、民事訴訟
非平等主體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平等主體經濟糾紛:
1.或裁或審原則。
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法院行使管轄權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無效
(3)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
(二)不平等主體行政糾紛: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壹方提出申請。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
(1)壹般:選擇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時可再訴訟
(2)特殊:必經復議,只有對復議結果不服才能起訴
(3)極特殊:只能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