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收入和服務的匹配。在實際工作中,大家齊心協力,想了很多辦法,比如把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的實物移交與實物審計結合起來,把債權債務的清理與審計結合起來,雙方共同配合審計核實,核對實物,交接,審計核實,避免了大量的重復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審計質量,但杯水車薪,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認為,為了保證審計質量,降低風險,服務和收入應該相匹配,審計收費也應該相應調整。
三是註冊會計師參加清算組是否合適。在實際工作中,法院通常會指定壹名註冊會計師參加清算組,在破產審計完成後,他將繼續在清算組工作。這是否會影響註冊會計師的獨立、客觀、公正執業。我認為,註冊會計師先參與破產審計,再參與破產清算是不合適的,可能會影響註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壹個人不宜先後參加破產審計和破產清算,最好壹個人只參加壹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