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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達集團有限公司公司運營

(1)壹樓第三次會議

自公司上市以來,* * *召開了四次年度股東大會、兩次臨時股東大會和1次與股權分置改革相關的股東大會。上述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股東大會通知時間、授權、議案審議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

公司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65,438+00%以上的股東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沒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臨時提議;公司召集的股東大會無其他違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情形;公司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保存完整、安全,會議決議及時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5名。董事均具備任職資格,任免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全體董事能夠勤勉盡責,全體董事親自出席,沒有委托出席或缺席。他們對公司戰略規劃的制定、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維護了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了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召開的歷次董事會會議及召開程序均符合相關規定。

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包括壹名職工監事。公司監事會嚴格執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履行股東大會委托的監督職能,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的工作立足於維護全體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監事會議事規則,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公司全體監事在任職期間能夠勤勉盡責,親自出席監事會,認真審議議案,列席董事會,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

公司制定了總經理工作規則,規定了總經理的工作權限和管理層級。韓曉明先生自2000年以來壹直是這家公司的總經理。公司管理層成員均具有長期的生產管理經驗,具有較高的領導水平、管理水平和專業水平,能夠對公司的日常經營行使有限的控制權,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

(二)內部控制情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建立了較為完善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並於2003年建立了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內部管理體系涵蓋評估審計、法務、計劃財務、人力資源、采購、公章使用等。

公司設立專職法律事務部,配備專職法律人員,制定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納入公司管理體系。除專職法律事務部外,公司還聘請律師常年擔任公司長期法律顧問,降低了公司的法律風險,有效保護了公司的合法經營和合法權益。

3.公司獨立性

與控股股東相比,公司在業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上完全獨立。

(1)業務:公司主營業務突出,具有獨立完善的業務和獨立運營能力,獨立於控股股東,主要原材料采購不依賴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不存在同業競爭。

(2)人事:公司人事管理獨立於控股股東。公司在勞動、人事和薪酬管理上完全獨立,設有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的招聘和解聘以及工資和獎金的分配。除公司監事閆新貴外,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未在控股股東廣饒科達實業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除監事會主席王淑雲、公司監事閆新貴外,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在公司領取報酬。

(3)資產:公司擁有獨立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以及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配套設施。

(4)組織機構:公司有獨立的決策和管理機構,並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設置了相關職能部門。公司的組織機構完全獨立於控股股東,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址的情況。

(5)財務方面:公司設立了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了獨立的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獨立進行財務決策。不存在控股股東幹預公司資金使用的情況。公司在銀行獨立開戶,對銀行賬戶享有獨立使用權,未與控股股東* * * *使用銀行賬戶;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人,獨立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公司的透明度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指引》,公司及時修訂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詳細規定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編制、審核和披露程序,並規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密措施。

自上市以來,公司基本能夠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未因信息披露問題受到上交所的批評、譴責。

公司在做好法定信息披露的同時,在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自願向全體投資者披露充分的經營信息及投資者關心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