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憑證必須能夠證明企業確實發生了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使憑證能夠證明支出確實存在,也不意味著能稅前列支,例如企業為投資者支出個人旅遊費用,即使取得包括發票在內的任何憑證證明確實存在支出,也不能在稅前列支,因為與收入無關;再例如企業以不合理高價從境外關聯方購入原材料,其支出也不能全額列支,因為支出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憑證應當具有合法性。壹方面,憑證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應當符合會計法規定。《會計法》第1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第14條規定:“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包括發票在內的任何憑證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均不屬於合法有效憑證,不能在稅前列支。另壹方面,憑證應當符合稅法規定,即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因此不符合《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也就不能在稅前列支。
第三,憑證應當具有有效性。如果憑證反映的經濟活動與真實的經濟活動不符,則憑證無效。例如企業購買貨物並在當年支付款項,收款方跨年向其開具發票,如果企業以發票列支第二年的成本費用,則此項憑證是無效的,因為發票反映的經濟活動與真實的交易相差了壹個會計年度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所屬期。
無論何種憑證,只要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就能夠證明企業發生了真實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即應承認其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而不僅限於發票。
企業需要註意:1.如果付款方沒有取得發票,則付款方應當通過書面合同、通訊記錄等方式證明自己在交易中沒有主管過錯,即已經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要求履行了索取發票的法定義務;2.用於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成本費用的“合法有效憑證”與用於其他目的“合法有效憑證”的外延可能不同,不可混淆。例如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或扣減營業稅營業額的憑證,分別由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加以規範。鑒於《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對所有稅種都有規範效力,因此《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關於憑證的禁止性規範和義務性規範是所有涉稅憑證的開具、接受和使用必須遵守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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