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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政府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統稱政府會計主體)。

前款所稱各部門、各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或者間接發生預算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

軍隊、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單位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不適用本準則。第三條 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構成。

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財務會計實行權責發生制。第四條 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政府會計制度等,應當由財政部遵循本準則制定。第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算報告的目標是向決算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信息,綜合反映政府會計主體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有助於決算報告使用者進行監督和管理,並為編制後續年度預算提供參考和依據。政府決算報告使用者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自身、社會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的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含運行成本,下同)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公***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決策或者進行監督和管理。政府財務報告使用者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債權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第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第七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政府會計主體持續運行為前提。第八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按規定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第九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同時登記外幣金額。第十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第二章 政府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第十壹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壹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現金流量等。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公***受托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報告使用者決策或者監督、管理的需要相關,有助於報告使用者對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第十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第十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壹政府會計主體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其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不同政府會計主體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確保政府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不限於以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第三章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第十八條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與預算結余。第十九條 預算收入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取得的並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入。第二十條 預算收入壹般在實際收到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第二十壹條 預算支出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發生並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出。第二十二條 預算支出壹般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支付的金額計量。第二十三條 預算結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年度內預算收入扣除預算支出後的資金余額,以及歷年滾存的資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