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企業在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擁有控制權。* * *控制或實施重大影響時,應當采用權益法。但在若幹會計期間後,出於經營考慮,投資企業可能出售部分股權,導致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不具有共同控制或不具有重大影響。這時,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必須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權益法終止時,投資企業應當將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投資成本,然後在被投資企業宣布分配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將屬於計算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投資成本予以收回。
例:甲公司於1,095年3月以400萬元的價格買入40萬股自己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0元,占乙公司股份總數的30%,對乙公司具有控制性影響。甲公司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核算,達到196 65438+。長期股權投資余額由400萬元增加到430萬元,且65,438+0,996年7月,甲公司以250萬元的價格出售其在乙公司的壹半股權,持股比例由30%降至65,438+05%,65,438+0,996 65,438+0,654,38+。其間派發現金股利60萬元,1996年7月65,438+0日至2月36,5438+0日,B公司實現稅後凈利潤65,438+0萬元,派發現金股利50萬元。
根據上例,A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1)1995 3月投資時1:
借:對I公司和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4000000。
貸款:銀行存款400萬元。
(2)1995計算的B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計算過程略):
借:對I公司和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30萬。
貸款:投資收益30萬。
(3)上半年B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1996 = 1000000×30% = 3000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對壹家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30萬。
貸款:投資收益30萬。
(4)收到1996上半年分配的現金股利時:
借方:銀行存款180000。
貸款:對I公司和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180000。
至此,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430+30-18 = 442(萬元)。
(5)7月1,0996賣出壹半股份時,賣出股份凈收入= 250-442× 50% = 29(萬元)。
借方:銀行2500000。
貸:對I公司和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2210000。
投資收益29萬。
(6)1996年末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方:銀行75000元。
貸款:投資收益75000元。
從上述會計程序可以看出,權益法改為成本法後,不需要編制會計分錄來反映被投資單位分享的稅後凈利潤。從1996 7月1起,除非支付清算股利或發生永久折舊,否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保持221000元(442-222),直至A公司出售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