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註意的是,上述兩個比較規定和以孰低原則確定的業務招待費扣除原則必須同時適用,不能分開適用。給大家舉個例子!
比如公司當年發生招待費654.38+0萬元,收入2000萬元,那麽:654.38+000× 0.6 = 60萬,2000× 5 ‰ = 654.38+0萬,只允許妳稅前扣除654.38+0萬元和654.38+0-000。
續例:如果公司收入為2億元,那麽20000×5‰= 1萬元,允許妳稅前扣除60萬元,應調整1,000-60 = 40萬元,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要增加當年的業務招待費,在這兩個標準相等的情況下,企業收益最大化。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021最新稅前扣除標準)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真實的、必要的費用,也是企業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必要成本。因為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收入,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是有限制的——只允許有壹定的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說明1業務招待費扣除采用“雙限”和“取其小”,主要是考慮到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不可區分的因素。
(年度申報案例: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清單(2017版)及申報說明)
註2計算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業務)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2.年度申請案例: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如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轉讓收入)和投資收益(特殊情況除外)(正反枚舉都要記住)。
壹般來說,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
1.日常業務招待費,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
二是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上述費用外,還有給客戶的禮品、正常的招待費、安排客戶旅遊的費用。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案例:
如果企業在10年的銷售收入為10萬元,實際發生的招待費為6萬元,稅前扣除是多少?如果實際發生的招待費為4萬元,允許稅前扣除多少?如果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654.38+萬元,允許稅前扣除多少?
(1)銷售收入10萬元,實際發生招待費6萬元,按60%扣除,稅前扣除3.6萬元。
(2)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實際發生招待費4萬元,按金額的60%扣除,稅前扣除2.4萬元。
(3)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654.38+00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稅前扣除5萬元。招待費65438+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等於6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5‰為5萬元。所以只能稅前扣除5萬元。超過5萬元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這樣654.38+萬元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等於6萬元,654.38+萬元不能稅前扣除。
特1財產轉讓收入在會計上屬於營業外收入。財產轉讓所得在題目中往往是單獨出現的,所以單獨提出來,特別強調。同時需要註意的是,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收入和固定資產轉讓收入是財產轉讓收入,屬於營業外收入。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固定資產使用權收入(租金收入)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專2為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和創業投資企業等。),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益實際上是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