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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想招聘壹名會計。勞動合同期限為11個月,試用期為1個月。這樣可以嗎?

問:我們公司想招聘壹名會計。勞動合同期限為11個月,試用期為1個月。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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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法律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短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試用期有上限沒有下限,甚至可以約定沒有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說,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為6個月至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