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加工合同印花稅的有關規定:
加工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合同收入額,具體規定:
1、
對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定制合同,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和原材料費的,分別按照《加工合同》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款之和為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合同中未單獨記載的,按加工合同全額繳納印花稅票。(加工合同萬分之五,購銷合同萬分之三)
2、
對於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材料,受托方僅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單獨入賬,都應按加工合同以輔助材料和加工費的總額作為印花稅票。
兩種情況:1),原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要看材料費和費用是否分開記錄。如果分別入賬,材料以購銷合同為準,費用以加工合同為準。料費不分的,都以加工合同為準。
2)委托方提供材料,委托方供應材料。原材料不征收印花稅,征收萬分之五的加工費和輔料。
根據購銷合同,以外購物資和銷售額的產值計算萬分之三的印花稅,實在是太大了。
如果只按加工費和輔料收入計算加工合同的萬分之五,則應付印花稅不足90%。
目前,我們有利的證據是:
1、
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由客戶提供,我公司沒有任何直接發送給材料供應商的采購訂單和采購合同;
2、
我公司不需要支付主材應付賬款,客戶主材應付賬款是為了提供成本核算的依據,便於對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管理,以保證委托材料的安全,明確我公司的保管責任;
3、
加工費及輔料收入和客戶提供的主材收入由我公司在收入項下單獨核算,為準確核算加工合同收取的加工費及輔料收入提供了準確的數據來源;
4、
當月銷售實現後,當月對沖主材收入和原材料應付款,賬面應收賬款反映加工費和輔料收入。主材部分的“收入”只是會計需要的形式,不影響“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實質;
5.2004年底(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發現,我公司的oem業務雖然按照原材料加工的方式進行核算,但在審計報告中從主營業務的收入和成本中減少了客戶提供的主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