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不同、所屬科目類型不同、賬務處理。
1、定義不同:
合同履約成本是指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8)規範範圍並且按照該準則應當確認為壹項資產的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常性活動發生的成本。企業壹般在確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營業務收入時,或在月末,將已銷售商品、已提供服務的成本。
2、所屬科目類型不同:
合同履約成本是資產類科目,主營業務成本是損益類科目。合同履約成本後期是要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
賬務處理不同:
合同履約成本的賬務處理對於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企業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1. 攤銷
對於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業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2. 減值
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於下列兩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並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
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後發生變化,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後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
在確定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時,企業應當首先確定其他資產減值損失;然後,按照本節的要求確定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