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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保留期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3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第二十九條賬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保存3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