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說明計算方法變更原因、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說明原因但變更無合理業務和會計需要,且計算方法變更前後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因計算方法變更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予以補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選擇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