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責任。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這裏所說的有關單位,是指其上級單位和行政監察部門。
然後看妳處在的公司 如果很容易成為替罪羊得話 我看沒人敢做會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