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刪除“正常申報”“更正申報”和“補充申報”選項;(2)在“100基本信息”中,刪除了“註冊資本(萬元)”和“境外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欄次,增加了“非營利組織”“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欄次;強化了“匯總納稅企業”的信息披露(3)僅保留舊版“200主要會計政策和估計”中的“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改為“110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將“會計檔案的存放地”“會計核算軟件”“記賬本位幣”“會計政策和估計是否發生變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成本計價方法”“壞賬損失核算方法”“所得稅計算方法”等欄次全部刪除。(4)將“200主要會計政策和估計”替換為“2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