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制定了《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但下列事業單位除外:
(壹)按規定執行醫院和其他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
(2)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適用本制度,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事業單位在執行這壹制度的同時,也要按照國家關於基本建設會計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壹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某些經濟業務或事項的會計核算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
擴展數據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制財務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減少或合並壹些明細科目。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編制和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本制度規定,擅自改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依據、原則和方法,不得擅自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的核算口徑。
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完整、經核實的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內部控制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等規定執行。
開展會計信息化的事業單位還應當遵循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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