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補助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計入“其他資本公積”。換壹句話來說就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不是政府補助而是政府的投資。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年5月修訂)規定:
1、本準則中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其特征壹是來源政府的經濟資源;二是無償性。
2、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相應的所有者權益,不適用本準則。
3、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4、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在該項目中反映。
5、政府補助,按照原企業會計制度計入“補貼收入”科目,按照新會計準則,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以政府給予的補助款,要交所得稅。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
擴展資料:
1、屬於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來源取得的款項。應該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
2、帳務處理
(1)企業收到或應收的資本性撥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將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撥款用於工程項目,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2)工程項目完工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對未形成長期資產需要核銷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撥款結余需要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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