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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中如何處理R&D費用的扣除?

法律分析:

對於企業自行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將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分開核算。

在開發階段,確定相關支出可以資本化並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條件包括:

(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便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二)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使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和其他資源支持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如果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階段的支出,發生的R&D支出應當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衍生問題:

R&D費用扣除條件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R&D費用稅前扣除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R&D費用歸集準確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附加扣除:

第壹,非居民企業。

二是批準征收企業。

三是財務核算不健全,研發費用無法準確歸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