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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教材答題

2015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基礎》問答(壹)

1.想問壹下新政策沒有及時更新的輔導資料內容是按照教材還是新政策準備的?

答:以考試大綱確定的內容和範圍為準。

2.企業可以辭退已到退休年齡,但社保繳納不足15年的員工嗎?如果是,我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定條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個人,可繳費至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第54頁第3行“約定違約金,是指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服務期以外事項的違約責任和競業限制”以及第67頁倒數第二行10“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矛盾嗎?

回答:不矛盾。關於競業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