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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項目管理

第壹條 為了貫徹落實《農業科技發展綱要》,加速農業、林業、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簡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國家農業技術創新能力,為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經國務院批準,設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以下簡稱轉化資金)。為加強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轉化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化資金的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由科技部、財政部***同管理。

第三條 轉化資金是壹種政府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開發機構和金融機構等渠道的資金投入,支持農業科技成果進入生產的前期性開發,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符合農業科技發展規律,有效支撐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新型農業科技投入保障體系。

第四條 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扶持和保護農業、加強農業科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科技部負責制定和發布轉化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審議轉化資金運作的重大事項,批準轉化資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審定轉化資金支持項目,會同財政部下達項目預算,並對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審批轉化資金年度預決算,參與審議轉化資金支持重點、項目指南、年度工作計劃及資金運作的重大事項,參與審定轉化資金支持項目,聯合科技部下達項目預算,對轉化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成立轉化資金工作協調小組。科技部和財政部分別為正副組長單位,農業部、水利部和國家林業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參與審定項目指南、推薦專家和協調重大事項等工作。

第八條 科技部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具有壹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對轉化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提出咨詢意見。 第九條 轉化資金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地域性強、周期長、風險大的特點,圍繞《農業科技發展綱要》的實施,支持有望達到批量生產和應用前的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區域試驗與示範、中間試驗或生產性試驗,為農業生產大面積應用和工業化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

第十條 轉化資金的支持重點:

(壹)動植物新品種(或品系)及良種選育、繁育技術成果轉化;

(二)農副產品貯藏加工及增值技術成果轉化;

(三)集約化、規模化種養殖技術成果轉化;

(四)農業環境保護、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術成果轉化;

(五)農業資源高效利用技術成果轉化;

(六)現代農業裝備與技術成果轉化。

第十壹條 轉化資金不支持已經成熟配套,並大面積推廣應用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不支持有知識產權糾紛的項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復項目。 第十二條 轉化資金支持對象主要為農業科技型企業。

轉化資金鼓勵產學研結合,鼓勵科技成果的持有單位以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參與成果轉化和市場競爭,鼓勵科研機構和大學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申報轉化資金項目。以服務於農業、農村,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公益性強的轉化資金項目,可由科研單位和大學承擔。

第十三條 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特點,轉化資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註入方式給予支持:

(壹)貸款貼息:對已具備壹定產業化能力,具有市場前景,有望形成壹定規模、取得壹定效益,並已落實銀行貸款的轉化資金項目,采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轉化資金貼息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第壹年到位貸款所應支付銀行利息的總額,並視不同情況予以貼息。

(二)無償資助:對具有較大社會和生態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場回報的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資金項目,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給予支持。轉化資金資助總額壹般不超過20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300萬元。

申請無償資助的轉化資金項目,申請單位應匹配壹定的自籌資金。

(三)資本金註入:主要用於支持有較高技術水平和後續創新能力,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及行業技術進步有較大促進作用,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

有關資本金註入項目的申請、立項及管理、參照科技部、財政部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本金投入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對申請貸款貼息和無償資助的轉化資金項目,項目實施周期壹般不超過二年。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轉化資金項目指南,提出支持重點及申報要求。

第十六條 申報轉化資金項目的單位應具有從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能力,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並具備壹定的農業科技開發業績。

第十七條 轉化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來源包括:國家或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業科技計劃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業、科研單位自主研究開發形成的農業科技成果。

第十八條 轉化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國家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有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有利於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有利於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

(二)有較大推廣應用潛力或良好市場開發前景;

(三)技術水平高,核心知識產權歸申報單位所有;或者屬於已經引進吸收但需中試國產化、以利於掌握其核心技術的技術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須經省(區、市)或國家有關專門機構認定或審定。

第十九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填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請書》並編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區、市)科技廳(科委)。

第二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或省(區、市)科技廳根據轉化資金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並對項目申報單位的資格、項目的先進性、真實性以及轉化可行性等進行審核,在申報書上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壹條 科技部將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當年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二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科技部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經評審認定合格的項目,納入科技部項目庫管理。同時,提出當年安排項目建議清單,由協調小組進行認定。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由科技部、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和地方推薦,並由科技部、財政部聘任。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的項目由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批準,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項目將根據科技部科技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由科技部主管單位同項目承擔單位簽定項目合同。 第二十六條 科技部根據實際需要,編列年度轉化資金項目管理費預算,經財政部核批後,由科技部負責具體管理和使用。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組織項目、開展項目評審、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批準立項的項目,其項目經費的撥付,按照國家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轉化資金要與其他資金來源統籌安排,並單獨設帳核算。不得將轉化資金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及捐贈等支出。

第二十九條 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對項目運行實行跟蹤管理,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十條 科技部依據項目合同,對項目執行情況實行監督。各有關單位要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監督工作,接受監督檢查。對監理、評估不合格的項目,可采取緩撥、減撥、停撥後續資金或中止項目合同等措施。

第三十壹條 因項目承擔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項目承擔單位須立即進行財務清算,交回轉化資金余額,並提交審計意見。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科技部將組織進行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凡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科技部、財政部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除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未能通過驗收的情況外,該項目承擔單位今後不得申報轉化資金項目。

第三十三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固定資產及知識產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科技部受理社會對轉化資金項目有關問題的異議,並對有較大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會同財政部提出處理意見。對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行為,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2002年8月28日發布)六、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監理和驗收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以下簡稱“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理”)工作,客觀評價轉化資金項目的實施效果,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部、財政部負責實施轉化資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工作,並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受科技部委托,作為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協助科技部,對其所推薦的轉化資金立項項目進行日常監理和驗收工作,並接受科技部的監督。

第四條 監理單位監理項目範圍的確定按照“誰推薦、誰監理”的原則,項目的推薦單位即是項目的監理單位。

第五條 監理單位根據《暫行辦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和本辦法,對轉化資金項目實施監理和驗收,監理驗收工作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六條 轉化資金項目監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是《合同書》。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合同書》組織實施項目,並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自覺接受監理單位和科技部對項目的監理。監理單位亦應依據《合同書》,定期了解和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認真履行合同、如期完成合同目標。

第七條 對轉化資金項目進行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合同計劃進度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項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術水平、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項目實施期內每年年末填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監理表》(以下簡稱“《項目監理表》”,見附件壹),並於下壹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間將《項目監理表》及相關附件和《項目監理表》數據軟盤壹式二份寄至監理單位。相關軟件可從管理中心網站的“文件下載”欄目下載或向監理單位索取。 《項目監理表》是監理單位和科技部評價項目執行情況、決定能否按照《合同書》的約定進行項目中期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監理單位須在每年年末對其推薦的轉化資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編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工作年度總結報告》(以下簡稱“《工作年度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二),同時負責催報和接收項目承擔單位填報的《項目監理表》,並根據所掌握的項目執行情況,在《項目監理表》上填寫項目監理意見,於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將《工作年度報告》和地方項目管理數據軟盤壹式二份、《項目監理表》及相關附件壹式壹份寄至管理中心。

監理單位提供的項目監理意見,是科技部評價項目執行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科技部、財政部在認為必要時,將自行組織專家,對部分轉化資金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以便及時準確地了解、核實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壹條 科技部根據項目承擔單位填報的《項目監理表》、監理單位提出的項目監理意見、以及實地考察等綜合監理信息,提出項目執行意見,並據此核撥合同剩余經費。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拒原因,項目承擔單位需對項目合同內容及目標進行調整時,應首先向項目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監理單位提出意見並上報科技部審核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對執行情況較差的項目或有嚴重違約行為的項目,科技部將依據《合同書》的有關條款,緩撥、減撥或停撥剩余經費,直至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項目財務清算,並將轉化資金支持的經費余額如數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將在三年內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對轉化資金項目的申請。 第十四條 凡是已立項轉化資金項目,在合同期滿時均應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工作在合同期滿後六個月內進行的視為按期驗收,超出六個月的視為延期驗收,原則上延期驗收時間最長可再延長六個月。

第十五條 轉化資金項目的驗收評審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驗收工作的依據是《合同書》中規定的各項指標內容,驗收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項目資金落實與支出情況;項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術水平、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成果轉化後取得的效益。

第十六條 科技部將在合同到期前2個月向監理單位發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準備工作通知》及《驗收項目清單》,監理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對驗收項目進行檢查,並確定驗收時間,報科技部備案。

第十七條 在確定的驗收時間內,監理單位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以下簡稱“《項目總結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三),並填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表》(以下簡稱“《驗收表》”,見附件四),做好現場驗收準備;並由監理單位組織專家審閱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對項目進行實地考查和評審;由專家在《驗收表》中填寫專家驗收評審意見。

參加轉化資金項目驗收的專家必須由熟悉驗收項目情況的科技專家和管理專家構成。專家由監理單位聘任,專家人數壹般為5-7人。

對於重點轉化資金項目,原則上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直接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和驗收。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掌握的項目執行情況,在《驗收表》中填寫監理單位驗收評價意見,並按照規定將驗收材料上報科技部。

第十九條 驗收材料的準備,是驗收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由項目承擔單位、監理單位和專家***同完成,主要包括:

(1)《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2)《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表》;(3)《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書》復印件;(4)數據軟盤(相關軟件可從管理中心網站的“文件下載”欄目下載或向監理單位索取); (5)相關附件:* 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轉化資金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及附註。審計內容為:項目執行期內資金到位與支出情況、項目執行期內各年度實現的各項經濟指標以及累計實現的各項經濟指標。* 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各類成果的證明材料,鑒定報告,檢測報告,已有產品或樣品的可附照片。 以上驗收材料統壹由監理單位匯總後上報科技部。要求《驗收表》壹式三份、數據軟盤壹式二份、《項目總結報告》等其它材料壹式壹份。 第二十條 科技部、財政部根據上報的驗收材料及日常監理工作完成情況提出驗收結論意見,原則上對按期驗收,並基本完成合同目標的轉化資金項目視為驗收合格。對基本按期驗收,並完成合同目標有壹定差距的轉化資金項目視為驗收基本合格。對沒有按期完成合同目標,並且各項指標差距較大的轉化資金項目視為驗收不合格。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視情況予以通報,直至取消該項目承擔單位再次申報轉化資金項目的資格。

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執行的轉化資金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單位提出意見、經科技部確認後,可做項目結題處理。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2002年10月28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