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擴展數據:
為了反映和監督企業的營業外收入,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收入”科目。貸款人在本科目登記的企業發生的營業外收入,登記期末借款人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金額,結轉後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應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收到雙方商定的價款後,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算”;最後,結轉清理損益。轉讓價格高於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借記“固定資產清算”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計的累計攤銷額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支付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
“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貸方,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貸方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也應同時結轉。
(3)確認的政府補助收益,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百度百科-營業外收入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