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納稅主要以財務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為依據。會計人員缺乏相關稅務會計制度知識,無法準確計算稅款和申報納稅,更談不上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缺乏主動性,只能機械地接受稅務機關的指令或處理。現行稅法和稅制日益完善,與財務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差異越來越明顯,會計結果包含不同的內容、金額和時間。如果強制要求會計準則與稅法壹致,在會計核算中很難做到兩者壹致,勢必影響會計信息的微觀決策價值,甚至損害其客觀性,使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只有將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開,才能真正實現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各自的目標和功能。
(二)是防止大量稅收流失的重要措施。
企業設置稅務師,配備既懂稅法又懂稅制、精通會計業務的專門稅務師,根據稅收法規和生產經營情況及時計算申報稅款,及時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有助於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繳納。同時,企業稅務人員可以潛心研究企業稅收資金的動向,有助於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和稅制的不完善之處,從而促進稅收征管走向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有效防止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
(3)是促進企業增強法律意識、降低稅收風險的重要措施。
國家稅收政策是根據國家經濟形勢制定的。具體到某個地區、某個行業、某個產品、某個項目,由於主客觀原因,經濟情況可能相對不同,有的可能給予緩稅或減免稅,有的則可能得不到照顧。企業納稅人要守法、文明、精明,同時要充分享有納稅人的權利,如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回答有關納稅的問題;有權就稅務處罰請求舉行聽證;有權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上壹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權檢舉或控告稅務人員徇私舞弊的行為;有權在稅收規定的前提下,綜合權衡各種投資計劃、經營計劃和納稅計劃,形成最佳組合,即稅收籌劃,從而達到既合法納稅,稅負最小,又降低納稅風險,實現利潤或每股收益最大化。
(四)是增強雙方管理意識和競爭意識的有效途徑。
稅務會計的建立壹方面可以促進企業充分學習稅法和稅制,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采取避重就輕、避虛就實等策略,另壹方面也可以督促稅務機關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堵塞稅收立法和執法中發現的漏洞和問題。這有利於規範雙方稅收行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落實非歧視原則,實現非歧視競爭目標,優化稅收環境,依法公開、公平、公正治稅,激勵競爭,提高效率和征稅人、納稅人素質,促進生產力發展。為建立完全開放、統壹規範、公平競爭的國內市場創造有利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建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加強雙方管理意識和競爭意識的有效途徑。
(五)是會計學科發展的需要。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統壹核算模式制約了會計學科的發展。壹方面,由於我國稅法的不完善和多變性,會計跟隨稅法和稅制的變化,成為解釋和執行稅收政策的工具,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壹致性,使會計理論處於不穩定、不規範的狀態,給會計教學帶來壹定的困難。另壹方面,會計理論的研究和應用也因考慮國家財政承受能力而停滯或難以應用。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分離可以使會計理論研究聚焦於其目標,遵循其內在規律。隨著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實施和完善,基於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財務會計逐漸形成了壹門穩定而獨立的會計學科。同時,隨著稅法和稅制的不斷完善,建立和發展獨立稅務會計有利於擴大和完善我國會計學科體系,促進我國會計理論的規範化、科學化、國際化和現代化發展,這也是會計學科發展的必然趨勢。
(6)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增長和貿易合作範圍的擴大,涉稅案件將日益復雜。涉稅犯罪的國際化、現代化和多樣化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國際公司偷、逃、騙、避稅不斷,這就需要會計信息的國際可比性,需要我國稅制的結構調整和制度創新,需要按照國際慣例和WTO原則進行稅收立法和行政管理,需要稅收征管和印制的規範化和法制化。中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與國際通行做法存在很大差距。會計準則完全符合稅法,將極大影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不利於我國進壹步對外開放。為了符合稅收的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進壹步擴大我國的國際經濟交流,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是十分必要的。
(七)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國家與企業的經濟關系主要通過稅收關系來體現,受公司法和稅法的調整。兩權分離要求會計準則的制定要從會計工作本身的規律出發,從為企業服務的立場出發,兼顧股東、債權人、企業管理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不能只滿足國家利益的需要。國家作為宏觀管理者,要求企業依法納稅,承擔納稅義務。因此,稅法與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差異必然會加大。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客觀上要求建立稅務會計來處理這種差異。
總之,建立企業稅務會計是規範企業行為,促進企業增強法律意識,降低稅收風險,防止和減少稅收流失,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的重要措施。是增強征納雙方管理意識和競爭意識的有效途徑,是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現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