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是記賬的原始依據。
出納人員在填寫原始憑證時,必須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字跡清晰、填寫及時。具體來說,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填寫內容完整的原始憑證。各類憑證的內容必須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必須符合手續齊全的要求。辦理業務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認真審核,並簽字蓋章。內容不完整不能作為經濟業務的合法證明,也不能作為有效的會計憑證。
2.原始憑證填寫要真實。原始憑證填寫的經濟內容和金額必須真實可靠,符合有關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不得歪曲、偽造,也不能亂估數字。
所有用文字或數字填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必須與文字和數字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單;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憑證。
原始憑證壹式兩份,每份應註明用途,只能有壹份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發票和收據壹式兩份,必須寫在雙面復寫紙上,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員工的借款收據必須附在會計憑證上。收回貸款時,應單獨出具收據或返還貸款收據復印件,貸款收據不予返還。銷售退貨時,除填寫銀行發票外,必須憑對方收據或匯款銀行匯款憑證退款,不得用退貨發票代替收據。對於壹些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業務,應將批準文件附在原始憑證後。經批準的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準機關的名稱、日期和文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