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國家出臺的關於四川省災後重建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國家出臺的關於四川省災後重建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壹、財政政策 (壹)努力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省和受災市(州)、縣(市、區)三級要整合壹般預算、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彩票公益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捐贈資金),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與國家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統籌安排,用於災區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期間,省直各部門在分配中央和省級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時,要重點向受災嚴重且財政困難的縣(市、區)傾斜。  (二)給予重災區過渡期財力補助。三年恢復重建期間,對受災嚴重且財政減收較大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給予過渡期財力補助,支持災區保障政權機構正常運轉和履行基本公***服務職能。  (三)統籌預算內投資安排。  整合省直各部門基本建設投資,協調並調整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基本建設投資和結構,按照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優先啟動應急項目,先期安排與災區群眾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的公***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四)整合省級現有貼息資金。整合省級現有的各項貼息資金,對恢復重建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公司)貸款、企業(公司)債券給予貼息或部分貼息。  (五)減免災區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1.壹次性免收證照工本費。對因地震災害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居民戶口簿、暫住證、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拖拉機行駛證、拖拉機駕駛證、婚姻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土地登記證、老年優待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證(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卡)、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各類職業(執業)資格證書、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工商(含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其工本費壹次性免收,同時免收房屋產籍管理費等辦證查詢費。為鼓勵工商企業投資經營、恢復生產,對地震災區新建註冊的工商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本費。  2.減免部分重災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汶川、北川、青川、綿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縣、江油、彭州、茂縣、理縣、黑水、松潘、小金、漢源、崇州、劍閣***18個縣(市)免收因地震破壞需要災後重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定額測定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地管理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河道砂石管理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其它受災地區根據災害嚴重程度和本地實際情況,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對以上收費或其它需要減免的收費進行免收或減收,並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  3.免收管理類和其他收費。免收收養登記費、集貿市場管理費;運輸帳篷、活動板房的車輛以及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壹安排的救災物資車輛,經鄉鎮以上政府統壹組織運輸臨時轉移安置和集體返鄉災民的客車,憑救災物資調撥單和運管部門開具的派車單可免繳通行費。對環境檢測收費減半收取,免收重災區營運旅遊汽車客運附加費。  二、稅收政策  (六)落實國家已出臺政策。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的規定,省政府授權災區縣(市、區)政府批準,因災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在3年內減征五至九成個人所得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稅減征80%。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天然氣除外)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應繳資源稅。  (七)支持企業吸納就業。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八)調整重災縣營業稅起征點。三年恢復重建期間,重災縣(市)按期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  (九)減免因災損毀房屋有關稅收。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地震災害損毀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後,在2008年底前免征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允許延期申報納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稅款,可以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壹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  (十壹)實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應急管理。  1.地震前發生出口業務2年以上且3年內無違反稅法行為的出口企業,經省國稅局批準,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企業於2008年12月31日前補齊相關紙質單證。  2.受災地區出口企業尚未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資料因災損毀、滅失無法補辦的,主管稅務機關於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3.受災地區企業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等資料在地震災害中損毀、滅失的,將備案單證的損毀、滅失情況的書面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不再補辦備案單證。  4.受災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期限及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  三、金融政策  (十二)開啟綠色授信通道。制訂信貸支持計劃,從信貸總量、信貸資金和授信審查等方面優先支持災區恢復重建,擴大二級(市、州)分行和省分行直屬分行的信貸審批權限,簡化貸款流程,改善服務質量。  (十三)增加重災區再貸款、再貼現限額。人行成都分行新增重災區部分再貸款限額,並授權有關市(州)對新增限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切塊到縣(市)管理。增加再貼現限額,新增部分重災區再貼現窗口,授權其按有關規定辦理再貼現。新增成都、綿陽、德陽、雅安中小金融機構再貸款限額,支持重災區城市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十四)創新信貸產品。針對不同的受災對象,制訂恢復生產經營、重建家園、安居工程和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等專項授信產品,並實行靈活的貸款方式。  (十五)放寬機構準入條件。靈活調整災區機構準入政策,在網點重建和增設、遷址、高管任職資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到災區設立分支機構。  (十六)支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建設。整合工業、中小企業以及旅遊發展資金,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為災區中小企業和旅行社恢復重建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助。  (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機構。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成都、德陽、綿陽等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鎮銀行股東增加資本金,積極發展適合災區特點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十八)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和首發上市中涉及的災區土地、環評、項目審批等,提供直通車服務,由終審機構直接受理。  四、國土資源政策  (十九)確保恢復重建用地。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的城鎮、農村居民點用地,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用地,產業項目用地新增的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由省根據各地實際預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災毀建設用地按有關規劃進行整理。  (二十)調整耕地占補平衡方法。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原有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可以繼續使用,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縣(市)城鎮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掛賬,在三年內完成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銷掛賬。獨立選址項目按法定標準低限納入項目預算繳納耕地開墾費。  (二十壹)提高用地審批效率。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重建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事項直接上報省政府。災區恢復重建項目及增強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省進行用地預審的,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屬國家預審委托省審理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審理並報國土資源部。符合條件的單獨選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請先行用地,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恢復重建項目建設用地審批壹律納入“綠色通道”快速審批。  (二十二)妥善解決農民住宅用地。災區農村居民原宅基地已滅失或存在安全隱患確需另行選址建設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重新分配宅基地。確有必要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調整、互換方式解決。也可相對集中宅基地建設農民新村予以安置。  (二十三)維護城鎮居民土地權益。城鎮居民原住房垮塌或嚴重受損,經法定機構認定不能繼續使用應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建設(房管)部門應當現場完成對原居民土地使用權屬的調查和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在災後恢復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調整、置換或改變規劃條件的,應當依法保護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二十四)調整災毀耕地復墾項目實施方式。省、市(州)、縣(市)要將災毀耕地復墾納入災後重建復墾專項規劃,編制實施方案,擬定復墾工程項目,並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災毀耕地進行災情評估,將受損耕地分為受損較輕、受損較重、受損嚴重3類,鼓勵農民自行組織復墾。經驗收合格後,按受損程度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及支付方式,根據國家批準的復墾項目資金,由有關部門制定。要加強災毀耕地復墾項目資金管理及審計監督,受損耕地評估分類及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在當地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辦法執行。  (二十五)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開展地質災害重災區、易發區應急排查巡查工作,重點對震前已有的地質災害進行復核,對地震新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詳細調查,及時提出防災避險措施;恢復、重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不斷完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機制;開展地質災害重災區、易發區各類安置點,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為恢復重建提供地質安全保障依據;開展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應急勘查、排危除險以及綜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根據國家安排的資金組織實施。  (二十六)辦理我省煤炭探礦權審批發證工作。從即日起,辦理全省煤炭探礦權審批發證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提供能源支持。  五、產業扶持政策  (二十七)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電子信息、裝備制造、能源電力、油氣化工、釩鈦鋼鐵、飲料食品、現代中藥、航空航天、汽車制造、生物工程、環保建材、商貿物流、旅遊等優勢產業,以及化肥、農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對特色優勢產業企業給予技改、流動資金貸款支持。  (二十八)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災區產業恢復重建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汙染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汙染嚴重企業。  (二十九)優化產業布局。支持重災縣(市)恢復重建工業區,不適宜發展工業的災區可建立“飛地產業”集中發展區。根據條件經按程序批準可增設或擴大部分省級開發區,重建項目原則上向園區、集中發展區聚集,逐步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使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聚發展區。  (三十)改善產業發展環境。恢復重建期間,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實行直購電試點。  六、工商管理政策  (三十壹)放寬市場準入。支持因災造成《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適當放寬設立登記和註冊資本認繳出資期限,擴大內資企業投資主體範圍。簡化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外國(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1年內可多次使用。允許個體工商戶跨登記機關轄區申請經營地址的變更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災區個體工商戶可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實行備案監管制。對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和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免收工商管理相關費用。  (三十二)實施商標戰略。對災區已申請還未發布初審公告的商標註冊、農產品(000061,股吧)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以及涉及商標變更、續展、異議、爭議等商標確權事項,主動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優先受理、加快審理的請求。認定壹批對災後恢復重建有重大推動作用的災區企業商標為四川省著名商標。以災區內“百億工程”企業為重點,積極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推薦認定壹批中國馳名商標。  七、就業援助政策  (三十三)擴大就業援助範圍。將地震災區的城鎮失業人員和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村勞動者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優先保證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1人實現就業。  (三十四)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在壹定時期內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結合災後恢復重建,繼續開發壹批公益性崗位,組織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就業。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三十五)鼓勵使用災區勞動者。優先安排災區勞動者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對組織企業招用災區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災區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全程免費就業服務。  災區企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政策,給予相應的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各地企業吸納災區勞動者的,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保補貼。  (三十六)組織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就業去向的災區城鄉勞動者實行免費定向培訓、訂單培訓;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指定工種提供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三十七)支持災區外派勞務工作。對赴境外務工的災區勞務人員實行免費定向、訂單培訓和派出服務;對外派勞務企業給予補貼。  (三十八)促進原籍災區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優先安排災區畢業生參與“三支壹扶”計劃、農村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部隊在高校畢業生中錄取士官等國家項目,實施“壹村壹名大學生計劃”和“大學生誌願者服務西部計劃”,鼓勵災區畢業生在當地或異地從事基層工作。  八、社會保障政策  (三十九)實施失業救助。受災企業可在1至3年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因災停產、歇業並積極組織恢復生產經營的,給予職工培訓補助,並對其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預先進行失業登記,發放失業保險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並帶動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給予創業補助。  (四十)擴大養老保險支付範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因災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規定的,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因災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四十壹)緩繳、核銷社會保險費。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單位及職工經批準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不征收滯納金、不計利息,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按規定予以核銷。  (四十二)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凡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人員納入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對無住房、無生活來源、無生產條件的受災困難人員實施定期定量的臨時救助。繼續實施對“三孤”人員的救助政策,提高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的供養標準。  九、糧食政策  (四十三)穩定災區糧食市場。適時充實災區省、市(州)、縣(市、區)糧食儲備,增加市場供應。對已安排出庫的抗震救災地方各級儲備糧,新糧上市後要及時補庫。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運用各級糧食儲備吞吐,確保當地糧食市場穩定。  (四十四)支持災區受損糧庫維修重建。各地要用好中央和省上安排的糧庫應急維修資金,抓緊搶修受損糧庫。災區確需恢復重建的糧食倉房,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統籌考慮。  (四十五)促進災區種糧農民增收。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適當向災區傾斜,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  十、其他政策措施  (四十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恢復重建。鼓勵外地企業在災區投資辦廠,興建各類服務設施。參與災區恢復重建的對口支援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按規定全面享受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四十七)下放項目審核權限。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簡化審核程序,有關部門同步進行審核並下放審核權限,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為省級審批和核準的項目,壹律下放到市(州)和擴權試點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