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銷售是指貨物已經交付,但分期收回貨款的壹種銷售方式。分期付款銷售的特點是銷售的商品價值較大,如房產、汽車、重型設備等。收藏期長,有的幾年,有的幾十年。相應地,收取貨款的風險更大,如何確認收入就成為這種特殊銷售業務會計處理和增值稅處理的關鍵。
壹、分期付款銷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號。14?收入”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收到或者應收的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收到或者應收的合同或者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與企業以遞延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按照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已銷售商品的收入金額,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的差額,在合同或協議期間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顯然,《指引》所指的“延期分期付款銷售”在性質上屬於融資,也就是說,分期付款銷售期限較長,相當於為買方提供了壹筆貸款。對於此類分期付款銷售業務,壹般應在銷售成立時,以公允價值即分期付款總額的現值確認收入金額。這時,具體的賬務處理是,按照應收合同或協議的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根據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貸記?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根據差額,記入?未實現融資收益?;按期按實際利率法確定未實現融資收益,借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學分?財務費用?主題。
但目前壹些商場為了促進銷售,對壹些家電等產品也采用分期付款,但期限不長,金額也不是很大。該類業務本質上不屬於融資,建議該類業務的會計處理按照以前的準則處理,分期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即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銷售收入;同時,根據商品總銷售成本占總銷售收入的比例,計算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此時具體的賬務處理是:發出商品時,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實際收取分期付款時,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款:發出商品。
二、分期付款銷售的稅務處理
關於分期付款銷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貨物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也規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其中第十壹條第四款為: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
新會計準則中,分期銷售是按照公允價值,即分期付款總額的現值,壹次性確認收入金額。當銷售額與計稅基礎上的增值稅不同時,會出現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說明分期銷售的稅務處理與會計準則的規定有較大差異。
三、分期付款銷售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差異的解決建議。
針對分期付款銷售的會計處理與增值稅處理的差異,筆者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可分普通分期付款銷售和融資分期付款銷售兩種情況分析解決。
壹是普通分期銷售,即本質上沒有融資性質的分期銷售。
這類業務的會計處理建議按照以前的準則處理,分期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增值稅處理以合同約定的征收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征收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實這種業務還是采用以前的方法,容易和稅法銜接。
例1長江百貨以分期付款方式向黃河實業公司銷售彩電100臺,每臺3000元,價格* * * 300000元。合同規定四個月內等額付款。這臺彩電的單位成本是2000元,增值稅率是17%。假設長江百貨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發貨時:
借:發行20萬種商品。
信用:庫存20萬件商品
(2)收到合同規定的每期應收款項時:
借方:銀行存款87 75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7.5萬元。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2 750
(3)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5萬元。
貸款:發5萬貨。
第二,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銷售。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也就是說,分期銷售的增值稅發票應該什麽時候開具?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期是什麽時候?。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分期銷售中的“收入”是以公允價值壹次性確認收入金額。為解決上述矛盾,筆者建議在銷售時計算主營業務收入,分期確認利息收入,既與會計收入確認相壹致,又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期是什麽時候?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的規定,也符合稅控系統的開票要求。
例2香江公司於2007年6月5438+10月1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海天公司出售壹臺大型設備。合同價款40000元,分四年等額分期支付,每年年末1000元。假設該大型設備的銷售價格為30000元,沒有分期付款,則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0000元。
分期付款銷售的增值稅處理如下:
主營業務收入= 3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應納增值稅=30000?17%=5 1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 000?1.17=8 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稅=8547?17%=1 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5 100+1 453=6 553(元)
長期應收款=30 000+8 547+6 553=45 100(元)
內插法計算的實際利率為10.86%,實際確認的各期利息收入如表1所示:
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6月1日銷售成立時:
借方:長期應收款45 1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3萬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10 000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銷項稅)5 100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20000元。
信用:庫存20,000件商品
(2)2007年2月31日:
應交增值稅=(3 811?1.17)?17%=554(元)
借方:銀行存款11 275。
未實現融資收益3 811
貸款:長期應收款11 275。
財務費用3 257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銷項稅)554
(3)在65438+2008年2月31:
應交增值稅=(3 001?1.17)?17%=436(元)
借方:銀行存款11 275。
未實現融資收益3 001
貸款:長期應收款11 275。
財務費用2 565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36
(4)2009年2月31日:
應交增值稅=(2 102?1.17)?17%=306(元)
借方:銀行存款11 275。
未實現融資收益2 102
貸款:長期應收款11 275。
財務費用1 796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06
(5)2010 12 31:
應交增值稅=(1 086?1.17)?17%=157(元)
借方:銀行存款11 275。
未實現融資收益1 086
貸款:長期應收款11 275。
財務費用929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57
分期銷售增值稅的處理有兩種方式,即在銷售時壹次性繳納增值稅或在收取尾款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會計實務的角度來看,這兩種方式都存在壹些問題:壹是如果在銷售時壹次性繳納增值稅,在銷售額與計稅依據不壹致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顯然不可能正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者壹般很難在發出商品時收到增值稅稅款,但必須在當期銷售期間繳納全部增值稅。因此,壹些分期付款金額較大的企業被迫向銀行借款來支付增值稅。這樣賣方企業就會提前繳稅,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稅負。二是收取尾款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收取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貨物的,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顯然,這樣征收增值稅是不符合稅法的。
綜上所述,對於本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銷售,從會計處理和會計實務的角度來看,分期確認增值稅是最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