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高新技術企業評審認定條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認定條件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壹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b.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c.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6)近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