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準則規範企業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1)銷售商品;
(2)提供勞務;
(3)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
2.收入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何時確認收入及如何計量收入。
3.本準則不涉及下列各項形成的收入:
(1)建造合同;
(2)非貨幣交易;
(3)租賃;
(4)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
(5)期貨;
(6)投資;
(7)債務重組。
定義
4.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2)現金折扣,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3)銷售折讓,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4)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勞務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銷售商品
5.銷售商品的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6.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銷售折讓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收入。
7.企業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沖減退回當期的收入,但資產負債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退回的,應按《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有關規定處理。 提供勞務
8.在同壹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9.如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
10.當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1)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11.勞務的完成程度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3)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12.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已經發生並預計能夠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如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則不應確認收入,但應將已經發生的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13.提供勞務的總收入應按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
14.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而發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15.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按第16條規定的方法分別予以確定: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6.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按下列方法分別確定:
(1)利息收入應按他人使用本企業現金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2)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披露
17.企業應披露下列與收入有關的事項:
(1)收入確認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2)當期確認的下列各項收入的金額:
①銷售商品的收入;
②提供勞務的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使用費收入。
附則
18.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19.本準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