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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區別

根據目前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本文現簡析兩者在會計處理方面上的10項主要差異,包括:固定資產采購計價、借款費用資本化、非貨幣性交易、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商譽、研究與開發費用、開辦費、資產類政府補助、債務重組、所得稅。

固定資產采購計價

中國準則規定,固定資產壹般以其歷史成本或凈值計價。對改變折舊方法作為會計政策變更。

國際準則規定,固定資產計價應當考慮公允價值的影響,包括資產重估和折現的影響。對改變折舊方法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假設某企業2003年1月1日購房,價款1億元,分10年等額還款,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為9千萬元。

借款費用資本化

中國準則規定,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符合資本化條件時應予資本化,直至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資本化金額=借款利息+輔助費用和匯兌差額。

國際準則規定,用於構建資產的壹般性借款符合條件可以資本化。資本化金額=所有專門借款費用-暫時投資收入。

假設某企業2003年1月1日借入1,000萬元專門借款用於建造廠房,03年平均支出為800萬,企業將借入款項余額放入專項銀行戶口,利息收入為5萬。根據中國準則計算的資本化金額=80萬,根據國際準則計算的資本化金額=95萬。這樣,IAS比PRC多計入資本化金額15萬,同時少確認利息費用15萬。

非貨幣性交易

中國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的資產應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相關稅費入賬。

國際會計準則區分了同類和非同類的資產互換,規定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同類資產按換出資產價值加相關稅費入賬,而不同類的資產交換按收到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損益=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入資產公允價值。

短期投資

中國準則規定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僅對跌價損失計入損益。

國際準則規定短期投資按公允價值計量,對市價與成本的盈利或損失變動都計入損益。

長期投資商譽

中國準則規定股權投資以投資成本計價,債權投資以成本,貸項計入資本公積。

國際準則規定持有至到期日債務證券的投資以成本,按取得的可辨認應折舊/攤銷資產的加權平均剩余年限攤銷,如負商譽超過FV,超過部份立刻確認為收益。

假設企業A用100萬元購買企業B30%的股權,企業B凈資產是200萬元,但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是300萬元。根據中國準則計算的股權投資差額=40萬,根據國際準則計算的商譽=10萬,此後分享被投資者損益時,需考慮因公允價值調整而產生的影響。

無形資產研究與開發費用

中國準則規定研究與開發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得資本化,只有為依法申請取得的自行開發無形資產而發生如註冊費、律師等費用才能資本化。

國際準則規定研究支出在其發生時確認為費用,開發支出符合壹定條件時才確認為無形資產。

開辦費

中國準則規定開辦費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壹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國際準則規定開辦費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資產類政府補助

中國準則規定企業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應於期末按應收的補貼金額記入補貼收入。

國際準則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列為遞延收益,在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有系統並合理地確認為收益。

債務重組

中國會計準則規定按重組債權賬面價值作為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重組利得不能確認為收益,而為資本公積。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按公允價值作為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差額計入損益。

所得稅

中國準則規定所得稅可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應付稅款法按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需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並采用遞延法或損益表負債法。

國際準則規定所得稅僅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即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並采用資產負債表負債法。

假設某公司花費100萬元開發成本,按國際準則規定需予以資本化,但稅法規定計入損益。根據納稅影響會計法需借計遞延所得稅費,貸計遞延稅負債。例如A公司收購B公司,被收購B公司資產賬面金額為1000萬元,收購時按公允價1200萬元調整。根據納稅影響會計法需借計商譽,貸計遞延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