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擴展數據:
會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財務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壹)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任職資格。
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時,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在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予以利用,避免重復審核。
第三十四條依法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深圳鹽田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