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的區別:
1,工作目標不同。國家審計的目標是服務國家和社會,維護經濟安全,促進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國,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內部審計的目標是服務於組織自身的發展,促進組織改善治理,實現發展目標。社會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基礎發表審計意見。
2.工作基礎不同。國家審計的工作依據是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地方審計法規等。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和內部審計準則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社會審計的工作依據主要是《註冊會計師法》、《註冊會計師職業準則》等。
3.工作權限不同。國家審計的權限是法律法規賦予的,實施是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內部審計的權限主要由組織的內部規章制度決定,審計權限在壹定程度上受到組織管理層的制約。社會審計的權限是委托人在協議中承諾或授予的,其權限不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三者之間的聯系:
1.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之間存在著法定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的內部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被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有權查閱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2.國家審計要有效利用內部審計成果,實現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優勢互補,切實提高審計全覆蓋質量。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重要力量。
作為經濟決策科學化、內部管理規範化、風險防控常態化的重要制度設計和自我約束機制,內部審計越有效,單位違法違規、績效低下的可能性就越小,國家審計監督的綜合效率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