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100+100×17.5)×33%=12705
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收入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外貿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無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收入的外國公司、農民合作社。此外,還包括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
征稅對象: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為基本稅率和優惠稅率兩類。
(1)基本稅率。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就與該機構、場所實際有關的所得,減按25%的稅率征稅。
(2)優惠稅率。為了照顧許多小型企業和微利企業的實際困難,參照國際上壹些國家對小型企業采取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措施,對小型微利企業采取20%的比例稅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的所得,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與該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稅。
3.新舊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納稅人義務人
新法將外資企業列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新所得稅法將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采取“註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相結合的方法,同時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進行了明確界定。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企業。從概念上很明顯,既包括內資企業,也包括外資企業。
在確定納稅人範圍方面,新個稅法明確了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現行個稅法的相關規定基本壹致。同時,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企業所得稅法明確本法不適用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稅率
中國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同時,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和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舊城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6.5438億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分別適用27%和18%的照顧稅率。
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數據顯示,在現行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執行中,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約為25%,而外資企業約為15%,內資企業比外資企業高出近10個百分點。
為了促進建立統壹、規範、公平競爭的市場,進壹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統壹適用25%的稅率。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可享受20%的優惠稅率。
從新法調整後的稅率可以看出,包括港澳臺企業在內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從15%提高到25%,而內資企業總體稅負有所下降。資料顯示,全球實行企業所得稅的159個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而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為26.7%。相比之下,25%的稅率在國際上屬於中等偏低,有利於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壹步促進和吸引外資。
稅前扣除
目前內外資企業對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有不同的規定。總的來說,內資企業緊,外資企業松。比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工資限額扣除制,即每人每月工資稅前扣除限額最高為1600元,超過限額的部分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在繳納所得稅前作為費用扣除。
稅前扣除方法的不壹致是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差異較大的原因之壹。為此,新個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的扣除作出統壹規定,並將在與新個稅法同步實施的《實施條例》中規定具體扣除方式。包括工資支出、公益捐贈支出等。,實行壹致的政策待遇,實行統壹的扣除方法和標準。由於新個稅法擴大了稅前扣除標準,縮小了稅基,新個稅法實施後,企業實際稅負將明顯低於名義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企業將實行據實扣除工資制度。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事實扣除制(即企業和單位實際支付的工資據實扣除)。對於內資企業,取消工資限額扣除政策,工資性支出扣除政策與外資企業壹致,使企業工資性支出得到充分補償,可以進壹步減輕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
在對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方面,新個稅法進壹步擴大了對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支持力度,將境內企業和單位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同時,借鑒國際慣例,將現行對外資企業捐贈稅前扣除由非比例限額統壹為12%的比例,實行內外資企業壹致政策。12%的捐贈扣除比例在國際上處於較高水平。按照上述稅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壹般水平,企業公益性捐贈基本可以稅前扣除。限制捐贈扣除比例的主要目的是堵塞稅收漏洞,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捐贈扣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在企業廣告費扣除方面,新法規定,企業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出部分可結轉下壹年度扣除。目前國內企事業單位廣告費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壹是高新技術企業可據實扣除;二是糧食白酒廣告不得稅前扣除;三、其他企業的廣告費按當年銷售收入的比例(含2%、8%、25%)扣除,超出部分可結轉下壹年度扣除。在對外資企業的政策中,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據實扣除。
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按照“稅制簡單、稅基寬、稅率低、征管嚴”的要求,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現行企業所得稅由地區優惠型向產業優惠型轉變,形成地區優惠型為輔、兼顧社會進步型的新格局。
為了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情況,新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做了如下調整:
(壹)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
事實表明,小企業在中國企業總數中占很大比例。在市場經濟中,小企業發揮自主創新和吸納就業的優勢。為了充分發揮它們的優勢,新稅法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慣例,新個稅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規定了20%的優惠稅率。
(2)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15%優惠稅率擴大到全國(草案第二十八條)。
借鑒國際稅收政策和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考慮到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15%僅限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區內外政策待遇不壹致,難以充分發揮這壹優惠政策的有效作用。因此新法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不設地域限制。這壹規定的目的是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步伐,促進我國產業升級,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增加了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以及對從事環保項目的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引導社會資金更多投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新個稅法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給予按投資額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有利於盡快回收創業投資,降低投資風險,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和發展。
(四)將現行環保節水設備投資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
該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在上述方面加大資金投入,突出產業政策導向,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於我國建設節約型社會。
(五)保留國家支持的基礎設施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保留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六)以具體的就業人員工資扣除政策取代現行的勞務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將福利企業現行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殘疾職工工資扣除政策;以資源綜合利用經營收入的減少,取代現行的對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為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和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在依法設立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和國務院規定在上述地區實行特殊政策的地區(即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需要國家給予特殊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過渡性優惠待遇;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條)。
(八)取消了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和對產品主要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9)扣除企業R&D費用的150%。
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是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引導企業加大R&D資金投入,新個稅法實施後,與新個稅法同步實施的實施條例將專門規定企業R&D費用按150%扣除。這個扣除比例在全世界都是比較高的,有利於提高中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此外,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企業環保項目收入”和“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轉讓收入”的內容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草案第二十七條),以體現國家鼓勵環境保護和技術進步的政策精神。
通過以上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環保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關愛弱勢群體、自然災害稅收減免等特殊優惠政策。
同時,為減輕新個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稅負的影響, 新法規定,對新稅法頒布前已批準設立並按當時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規定享受15%、24%等低稅率優惠待遇的老企業 可在新個稅法實施後五年內享受低稅率的過渡性照顧,並在五年內逐步推廣。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後,仍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優惠,但優惠期限從新稅法實施當年起計算。
特別稅收調整
反避稅制度是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的重要內容之壹。借鑒國外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時間,企業所得稅法將反避稅定義為“特別納稅調整”,建立了反避稅制度,增加了通過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進壹步完善了現行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的法律法規。
為了更好地防止避稅,新個稅法規定,企業及其關聯方開發、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提供、接受勞務所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附與其關聯方發生的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同時,新稅法增加條款,防止跨國公司將國內利潤轉移到稅率較低的國家。
新個稅法增加了“費用分攤協議”條款,要求關聯交易各方分攤費用、監控關聯交易定價,並委托企業承擔提供合法交易證明材料的義務,這將明顯增加通過關聯交易逃稅的風險和成本。增加這些內容強化了納稅人和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配合義務,對成本分攤協議的認可和規範有利於保護境內居民無形資產的收益權,防止成本分攤協議被濫用,成本被亂攤,稅基被侵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