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分級審批。
壹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及以下資質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通過資質審查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企業條件分為壹、二、三、四級資質等級。
不同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1)壹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三年累計完成房屋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相當於此的房地產開發投資;
4.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連續五年達到100%;
5.最近壹年住房建築面積654.38+0.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房地產開發投資額與此相當;
6.建築、結構、金融、房地產及相關經濟專業職稱的職業經理人不少於40人,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經理人不少於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師不少於4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房銷售中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未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