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公司法》規定 , 凡是公開公司或額定資本公司都必須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壹個完全獨立於公司管理*,對公司各管理部門實施全面監督的內部審計機構。
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壹般由3-5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稱為監事,任期 1 年,可以連選連任,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改選調整。監事的薪金在選舉時確定。
《新公司法》規定,凡居住在巴西的公民都可以被選為監事,監事會的全體監事均須為公司的股東。還規定了擔任監事所必須具備的學歷、地位條件,即只有取得大學畢業文憑、在巴西擁有居住地,並在公司擔任高級職員或財務顧問3年以上的人,才能進入監事會。擔任公司高級職員不足3年或者公司壹般雇員,被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雇員,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的配偶和親屬均不能進入監事會。
為了加強監事會在企業中的地位,使其能充分履行職責權限, 《公司法》還規定,監事會成員中至少要有1/3進入公司董事會擔任董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 各地方政府要以法規形式具體規定監事會的有關事項:
1.監事會組成人員的數目,允許最多或最少人數。
2.選舉、任免監事會主任的程序。
3.調整監事會成員的程序。
4.連任不得超過3年的制度。
5.監事會章程的制定。
二、北部審計指責與權限
1940年的《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職責作了規定。但當時只有四項,主要是審查本公司抽會計記錄,揭露其存在的錯誤與弊端,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正確。1976年的《新公司法》擴大了監事會的職責範圍,從財務領域延伸至企業的經營決策,管理職員任免等經營、管理的諸方面。
(壹)監事會職責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公司經營的基本方針。
2.提出選聘或罷免公司董事的建議,依據公司章程的有關條款賦予董事會以壹定的權力和責任。
3.監督公司董事及各部門的管理活動,檢查公司的帳目,了解並獲得與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各種信息,在此基礎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核算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4.在必要的情況下,召集股東大會。
5.依照公司章程就某項管理活動的決策發表贊成或反對意見。
6.依照公司章程,批準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以對第三者實行債務抵押或提供擔保為目的的公司財產轉移。
7.依照公司章程,在必要時對公司股票的發行或拆細作出決策。
8.在需要時,聘請或解聘獨立審計師。
監事會在公司內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既監督公司各個部門的經營管理活動,又參與公司有關重大問題的決策。
(二)監事職權
根據《新公司法》規定 , 監事有以下職權:
1.監督公司高級職員行為的合法性,檢查其職責履行情況。
2.對管理部門向股東大會提交的年度報告等全部信息資料,發表具有法律性質的意見。
3.對公司的債券發行,獎金發放,投資計劃,股利分配,資產轉讓,公司合井,聯營或破產清算等重大決策問題向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將意見提交股東大會。
4.將在審查監督過程中發現的經營、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錯誤、弊端和不法行為,向管理部門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應采取的有效措施,如果所采取的措施仍未達到維護公司利益的目的,應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
5.如果管理部門拖延1個月仍未召開股東大會,監事有權組織召開。當發生嚴重或緊迫問題時,監事可召開非常股東大會。
6.至少每3個月檢查壹次試算平衡表和公司編制的其他財務報表,檢查年度財務報表並提出意見。
7.在公司清算期間,作為特別監督人員須參與公司的清算。
8.管理部門的會議記錄副本須在lO天之內送交監事會,試算表和其他定期財務報表以及有關生產和銷售的報表均須在15天之內送交監事會。任何監事都可以要求管理部門對其提供的信息資料作出解釋,即便是非董事會成員的監事也可以參加公司董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會議並發表意見。
(三)監事責任
監事同公司其他高級職員壹樣,要對公司承擔責任。他們應對由於沒有盡職盡責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負責,應對欺詐、違法或違背公司章程的行為負責。
壹名監事不能為另壹監事的非法行為負責,除非他默許或實際上參與了非法活動。監事會的成員應該對執行任務時的疏漏***同負責, 但是在監事會會議記錄中已有不同意見的記載並通知了管理部門和股東大會,持有異議的監事可不承擔此項責任。
(四)監事會與獨立審計師
監事會進行的是內部審計,而獨立審計師實施的是外部審計,但獨立審計師可以協助監事會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在巴西,許多公司聘請常年獨立審計師,有的公司還任命其作為審計代表進入公司監事會,監事會可以請獨立審計師澄清某些問題或提供必要的信息數據,或請他們協助調整壹些特殊的事項。
如果公司沒有聘請常年獨立審計師,為了更圓滿地完成某項審計任務,可以臨時聘請獨立審計師――自然人或獨立審計師――法人協助工作,由公司付給適當的報酬。
存在上述情況的原因主要是監事會的成員不壹定是合格的註冊會計師或者審計師,所以往往聘請獨立審計師協助工作。甚至有的公司安排獨立審計師作為審計代表參加監事會的工作。這既加強了監事會審計監督職能使其更有效地友揮作用,同時也不會損害獨立審計師的獨立地位。因為監事會的報告和獨立審計師所提出的報告,其內容和作用都是不同的。監事會在審查了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收益表和有關帳棒、憑證資料之後,提出的報告主要是說明報表等會計資料及有關資料的編制手續是否齊備、內容是否真實、可靠,並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批準。而獨立審計師所作類似內容的審查後提出的報告是向社會公眾證明該公司的財務報表編制及內容的公允性。監事會報告則不能起到這種社會公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