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是由有關部門、機構人員組成的清算組,也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求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意見後,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被吊銷的;3.對案件有興趣;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擔任經理的個人應參加職業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