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訂長期股權投資的範圍
原準則沒有在文本中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範圍,而是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中規定長期股權投資主要包括四類:壹是投資企業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二是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企業共同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三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即對關聯企業的投資;四是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 *相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股權投資。新準則規定上述第四類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助於進壹步規範相關會計處理,按照22號準則規定采用成本法進行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太大實質性影響。
(2)整合已發布的解釋性公告、年度報告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修訂準則文本。
1.明確規定了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取消了舊準則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分配金額的規定;
2.明確規定了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如何確認在被投資單位凈損益和其他原因引起的凈資產變動中的份額;
3.明確規定投資企業在計算並確認應享有或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之間未實現的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進行抵銷;
4.明確規定投資企業因追加投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 * *相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應當改為采用權益法核算,並將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為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5.明確規定了因增加或減少投資而對被投資公司產生控制、* *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變更的會計處理,即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在成本法和權益法之間發生上述變更的轉換和銜接,以及按照22號準則進行會計核算的銜接規定;
6.刪除了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投資的要求;刪除投資者投資的長期股權投資確定初始投資成本的規定。
三。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14號)。自201年7月14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實施,鼓勵境外上市企業提前實施。CAS 2 [2014]中所稱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控制並對被投資單位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