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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金融創新的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理論與實踐金融工具的會計核算

金融工具會計是伴隨著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發展逐漸演變形成。金融創新業務的多樣化、不確定性增加了金融工具會計核算規則的復雜性。對金融工具的會計規範也成為各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關註的焦點。由2007年~2008年次貸危機而掀起的金融“風暴”引發了金融界的各方人士對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的強烈抨擊,在政治壓力和輿論譴責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下稱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下稱FASB)啟動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改進項目, 旨在降低金融工具會計復雜性, 改善財務報告質量(楊海峰,2009),並在半年後形成了階段性成果。從其改革的進程來看,雖然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的復雜性,但同時在某些方面也意味著重大變化。這些改變無疑對我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制訂和核算產生重要影響。為此,本文擬以金融創新為背景,認識和探討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的理論邏輯背景,並揭示IASB和FASB兩大準則機構對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修訂中的不同趨向,藉此為制訂和修改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壹、金融創新背景下金融工具主要特征

(壹)衍生性與契約化 大量的金融創新業務是在原生性金融工具的基礎上衍生而來,並且是在未來某個日期履行的合同。如建立在利率、股價、匯率等基礎形成的衍生金融工具,通過簽訂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等合約形式實現交易。金融工具的本質是壹種獲得或付出未來現金流量的契約憑證,通過金融交易可以轉移風險和互換現金流。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應付對方的金額由商品、證券指數的價格來決定。互換交易、遠期交易、利率上限、利率下限等都由雙方協議確定。大量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並不需要進行實物的交割,而只是對其頭寸做壹個了結。由於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交納合同的全部金額,只需交納少量保證金等費用即可進行交易。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桿性和投機性十分顯著。

(二)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繼金融衍生品創新之後形成的另壹項金融產品創新。最初始於1970年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轉付證券,並隨著證券化對象的擴展,資產證券化的形式更為多樣和復雜。資產證券化分為實體資產的證券化、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證券資產的證券化。通過發行債券募集資金,該債券收益由特定資產的資金池加以保證。資產證券化改變了資產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征,優化了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

(三)金融產品結構化 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對不同屬性特征資產進行組合,隔離而形成的融資方式。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結構金融的思想已開始萌芽,並隨著資產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成熟,結構金融產品成為金融創新的主要發展方向。所謂結構金融產品是指壹組或壹系列非常復雜的金融工具組合,往往是以參考資產組合為基礎,經過若幹次“衍生”而形成。結構金融產品分為兩大類:壹類是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asset-backed secrities,下簡稱ABS);壹類是“純粹”的信用衍生金融產品(pure creidt derivates)。結構金融的出現壹方面無限擴大了金融工具創新的“空間”,另壹方面可以針對特定客戶風險特征,設計出滿足客戶需求的金融產品,促進資產流動性和金融交易。

二、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理論分析

金融工具的特征改變了傳統會計以過去實際發生業務作為核算基礎的慣例,將大量基於契約性的實際未發生的交易納入表內核算。此外,金融工具的衍生性,結構化及套期保值業務大大增加了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的復雜性,同時也增加了金融工具價值計量難度。金融業作為重要的產業形式在西方進入後工業時代是許多國家發展的主要經濟支柱。然而,對金融工具的會計核算在理論上遠未達成壹致,有的還處於不斷爭論和修訂之中。

(壹)金融工具計量屬性的選擇 早在1998年,FASB主張將公允價值作為衍生金融工具的基礎計量屬性,體現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33號公告中。然而,考慮到金融工具形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IASB主張采用混合計量模式。即針對管理者持有金融工具意圖不同,某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某些以成本和攤余成本計量。根據IASB的要求,對金融工具的會計核算時,首先應按照管理者意圖對金融工具進行分類,理論上講管理者意圖決定了所持有金融工具的未來現金流和風險特征,是金融工具價值確定的基礎。然而,以管理者意圖對金融工具所進行的分類,顯然,理想化了管理者意圖的“真實表達”,管理者作為自利者,在進行金融工具分類時,勢必會選擇最有利的分類方式,其結果導致會計信息的扭曲和不透明。2007年~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顯示有的金融機構有意混淆可供銷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的區別,在會計核算中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計量屬性。為此,2009年7月IASB發布了《金融工具: 分類和計量》征求意見稿,在征求意見稿中,將金融工具按照計量屬性分為兩大類:壹類是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另壹類是按照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其中用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特征:金融工具具有貸款特征,會導致償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合同條款;金融工具基於合同收益率管理。這壹改革簡化了對金融工具的分類,避免通過金融工具分類,管理者主觀操縱會計信息的可能性。但同時也保留了對金融工具基本分類的確認,即將金融工具分別基於交易觀和合同觀進行分類,簡化了對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

(二)金融工具如何進行減值計量 截止2010年12月,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的修訂進入了第二階段,即完成了對《金融資產減值: 期望損失模型》征詢意見,並計劃在2011年6月用預期損失模型替代IAS39的實際損失模型。隨著有關金融工具會計核算修訂第二階段工作的完成,意味著有關金融工具計量進入了新的階段。攤余成本是對金融工具進行計量的重要屬性之壹。攤余成本是以成本為基礎,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存續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費用進行分配,以提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實際回報的信息。在攤余成本的確定方面,新的修訂稿和IASB39相比,有著更深的金融內涵,在會計業務的處理方法上表現得較為激進。在修訂稿中,攤余成本按當前估計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得出,對金融資產而言,估計的現金流包括該資產在預計剩余期限內的預計信用損失。顯然,這與IASB39已發生損失模型不同,要求對金融資產在壽命期內的信用違約概率進行估計,並將估計的信用損失在剩余壽命期內進行分攤。該方法和金融領域中風險管理思想相壹致,但同時對會計人員來說,意味著改變以實際發生作為業務確認的基礎,而將更多未來預計風險損失納入了表內確認,顯然極大的增加會計信息的不可靠性。采用這壹方法,主要基於金融業務快速發展需要,以實際發生業務作為確認基礎,低估了未來損失對金融工具價值的影響,而壹旦市場轉壞,過多的提取減值準備會對金融行業的業績產生“脈沖式”的影響。將預計未來損失納入當前表內確認,能夠避免企業業績的巨大波動,但對其實施需要更詳細的操作細則,以避免人為“利潤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