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血親和公婆關系、親屬關系的基礎和來源、親屬關系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應回避。
(2)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血親關系的親屬。從法律上講,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祖父母、父母、子女等所生。他們有同壹個祖先的近親;第二種是指未被法律確定為與自己有平等血緣關系或者直接血緣關系的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密切關系也應納入回避範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壹祖先的間接血親,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除了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實際上,所謂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旁系血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也需要回避,因為三代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