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9日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發布[2003]143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準根據職工人數、銷售額、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確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準以外的其他行業中小企業標準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的標準是:
工業、中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億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總資產4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
建築業中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從業人員少於3000人,或者銷售額少於3億元,或者總資產少於4億元。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600人及以上的從業需求,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總資產4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
批發和零售、零售中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從業人員少於500人,或者銷售額少於1.5億元。其中,中型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從業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批發業中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者銷售額3億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從業人數100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中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從業人員3000人以下,或者銷售額3億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500人及以上員工需求,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中小郵政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從業人數在1000人以下,或者銷售額在3億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400人及以上員工需求,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
住宿餐飲業、中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從業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400人及以上員工需求,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用現行統計制度中年末職工人數代替;工業企業銷售額在現行統計體系中以全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企業的銷售額在現行統計制度中以年度工程結算收入代替;在現行統計體系中,批發和零售貿易被年銷售額所取代;交通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銷售額在現行統計制度中以年營業收入代替;總資產由現行統計體系中的總資產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采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頒布的1988《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分類標準》和1992頒布的本標準補充標準同時廢止。